区人民政府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四十四条第十款规定,经埇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,
决定任命:
朱明为埇桥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。
埇桥区人大常委会
2016年9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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